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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自认其为借款人被法院认定属于债的加入 判决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担责 ——王某与常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1-11-09   访问量:1100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常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王某当日将20万元转给常某,常某和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本金20万,利率为月2%。2014年4月,常某又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当日将100万转至常某提供的薛某账户中,双方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利率为月2%。2014年7月,2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常某未偿还款项,而是提出更换合同,王某将原借款合同交给了常某,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4年8月,1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未还款,经常某提议,双方又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常某将原合同收回。之后第三人孙某代还了34.8万元,常某本人偿还了52.3万元。后因常某拒不偿还剩余款项,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薛某共同偿还100万元借款剩余本金67万元,利息47.265万元(暂计至2018年5月)。原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常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亦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2014年8月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为由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该阶段,王某委托我所辛建利律师、白芬蕾(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二、本案的诉讼难点

(一)本案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问题

原审程序显示:

1、原告王某现有证据为2014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2014年4月向薛某转款100万元的银行凭证,但常某否认收到王某出借的100万元,主张仅签订了该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未实际履行;

2、2014年4月,王某向薛某转账100万元,薛某庭审中主动承认借到王某100万元,说明该借款与常某无关,同时和王某主张的2014年8月的借款合同无关;

3、被告方主张孙某和常某偿还给王某的钱是代薛某偿还相应借款;

4、常某经济状况良好,薛某无履行债务能力。

综上,王某要想胜诉还要让判决得到实际履行就必须证明2014年8月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借款就是2014年4月王某转给薛某的100万元,即王某实际向常某履行了100万元的出借义务。

(二)薛某实际收款和主动承认自己是借款人的行为严重混淆了案件基本事实

薛某只是实际收款人,但其为了协助常某逃避责任自认自己是借款人;原告能够提供的借款合同的时间晚于实际转账时间几个月。

三、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具体解决方案

1、通过对原审的整体审查,结合当事人出借的两笔借款时间及还款节点,我们认为应将20万借款和100万借款合并计算还款和剩余借款及利息,这样便于计算还款金额和利息,使案件事实简单化。据此我们对诉讼的事实及理由的陈述进行了适当变动增加了相应诉求,仅以银行流水就可以统计出还款节点和剩余本金及利息;

2、加强借款关系发生时间、经过等方面的证据。为此将当初具体办理银行转账的财务人员请到法庭作证,证明100万元借款发生的时间和经过;将还款过程中一些电子沟通资料及第三方协助还款资料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两份证据结合原有证据对常某属于实际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一步予以证明。

3、就薛某自认为借款人一节,我们明确观点薛某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但其当庭表示愿意还款(在此强调其还款意思表示,理由系其自找法庭可以不考虑),其意思表示是对债权人王某作出的单方承诺,其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形成了有效的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对此我们在本次的诉讼中改变原审简单对薛某的主张,而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引入债务加入的概念,对薛某以债务加入理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让其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结合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这次我们重新将原审及新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编排,单个证据尚无法证实但相互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四、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1、被告常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13396.12元,利息289870.03元;并以613396.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2014年1月4日20万元借款的利息100266.67元。

3、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6109元,原告已预交,现有被告常某、薛某承担,并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支付原告王某。

五、律师点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仅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方能生效。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一定要通过相关证据对该事实进行确认,否则有可能发生债务人篡改还款义务人的风险。

                        
 

 代理律师:辛建利   白芬蕾(实习)
                         撰稿:白芬蕾
                         校对:孙睿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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