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双方均无责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行人人身损害,机动车驾驶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小编通过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作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15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北京某物流公司车牌号为京ADJ267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良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杭州火车西站工地路口南口路段时,车轮溅起的路面石块与西侧路旁站立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处理作出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与刘某某、北京某物流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刘某某、北京某物流公司以该事故刘某某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刘某某无责任为由只同意按照无责任限额即1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以刘某某无责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王某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发生事故后,王某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均为刘某某及北京某物流公司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10%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小编认为,双方均无责的交通意外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此而免责。理由如下:
在双方均无责任或者交通意外事故的背景下,机动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继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从归责原则和立法本意方面入手,厘清各自权利义务。
一、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关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错原则,这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本意。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场合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侵权人的免责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也就是说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这一基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仅是适用过失相抵的依据,如无过错,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及其保障功能、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人不可免责
(一)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对双方均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均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为依据确定其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但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纠纷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言,其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仅指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分析等关于事实认定部分。而其内容中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和应承担的事故责任部分,属于交警部门依职权对当事人交通行为的行政评价,交警部门无权对民事责任承担作出决定,故事故认定不能等同于最终责任负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可作为证据,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过错”不等同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此“过错”等同于交通违法行为。而侵权责任中,“过错”是指侵害人对其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决定了其不能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在本案中王某站在路边无任何过失,对其而言,被车轮溅起的石子击中纯属“飞来横祸”,其损害结果若让其自行承担,无疑增加了行人的责任。且交强险属于保障性的特殊形式保险,与一般保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应当发挥其保障性功能。
(三)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事故责任”应当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事故责任”应该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即按照民事赔偿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小编认为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该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应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从立法目的来看,更强调是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基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赔偿归责原则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由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决定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没有约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的不予赔偿,亦无其他免责条款规定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以上是小编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双方均无责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行人人身损害,机动车驾驶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分析,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人才能按照无责限额最多承担10%的责任呢,小编认为只有行人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方无责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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