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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果

时间:2021-11-09   访问量:1033

案件经过:

2015年3月4日,李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王女士借款100万元,王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先生账户转入100万元借款,李先生向王女士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一次还清。一年后借款到期,李先生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王女士碍于情面,一直未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

几年后,李先生生意逐渐好转,于2019年9月8日主动向王女士偿还借款60万元。2020年4月3日,王女士急需用钱,联系李先生请求其偿还剩余本息,李先生以剩余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王女士遂于2020年5月11日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李先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王女士请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于2018年3月3日届满,李先生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有权拒绝偿还王女士借款本息。

李先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在2019年9月8日向王女士偿还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李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偿还60万元,不得再请求返还,王女士有权受领该60万还款。

观点展示:

对于王女士请求李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享有相应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人部分清偿债务仅是对该部分债务抗辩权的放弃,该效力不及于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债务人对该部分债务有权拒绝履行;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对全部债务的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全部债务丧失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履行。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作出部分履行的,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及于全部债务,产生全部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

根据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果,应当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行为,认定为对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抛弃。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具有相似性,都是对自己债务的承认和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可以参照《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抛弃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然后,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出发,应当将《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行为认定为抛弃全部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件结果:

2020年8月5日,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先生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女士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的,王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观瀚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
               苏锦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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