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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诉某公司、任某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钢材款纠纷案件中近4倍于本金的垫资费用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11-09   访问量:1027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原告乔某与被告任某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告乔某为任某施工建设的某文体广场1号商住楼项目(项目承包主体为某公司)垫资供应钢材,并约定从发货之日起,两个月内的垫资费为5元/吨/日,两个月后为6元/吨/日,后乔某按约向任某供货;2020年1月,原告委托马某和被告任某个人结算,双方签订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目前原告共计供应钢材173吨,货款60万,垫资费用236万共计296万元;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和任某支付以上296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难点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辛建利律师和童浩律师接受乔某的委托后,对本案做出了以下的分析:

1、本案原告乔某买卖合同和结算单这两份证据上显示的买方均是任某个人,主要证据显示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买方是个人,但本案钢材却实际使用于某公司施工中。考虑到任某个人的履约能力差,起诉任某即使胜诉,将面临执行难问题,所以将工程中的实际承包人任某的挂靠单位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拟通过认定任某购买钢材代表的是某公司的行为,以达到让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目的;

2、本案约定的垫资费用奇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法院最高也只支持24%的年利率,但是原告和被告任某之间约定的垫资费用远远超过该利率,诉讼请求中垫资费用236万是钢材款本金60万的近4倍,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垫资费用,因此本案中怎么能够追回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额垫资费用就是本案代理的一个高难度的工作了!

三、观瀚所辛建利律师和童浩律师关于解决被告主体问题和突破利息标准计算垫资费用的代理方案

1、关于买方挂靠某公司作为适格被告的问题解决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和任某极力否认该合同主体是某公司的前提下,观瀚所辛建利律师和童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项目发包方、某公司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三方协议》(复印件)、某公司诉该项目开发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等证据,通过三方协议及判决书上任某代表某公司在该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中签字及代表某公司参与涉及该项目的诉讼等事实,证明了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货地点属于某公司的施工工地,同时任某是某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某公司是买卖合同约定钢材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任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和签订结算文件的行为代表的是某公司而非其个人。代理人通过庭审的发问,通过对方无法回避的问答,最终让法庭认可了我方的观点,合同的相对方确定为某公司。

 2、关于约定的垫资费用过高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和任某提出垫资费用过高的问题,甚至审判法官在庭审中也提出为什么本金只有60万,垫资费用却高达296万。我所律师向审判法官积极解释钢材买卖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有其市场交易的特殊性,其垫资费用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约金或者利息约定。我们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理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整违约金、规范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不适用于本案垫资费用的计算限制。因为原告对垫资款的起诉依据的不是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是对合同履行中关于违约金、实际损失等等逾期违约责任综合计算后双方关于整个买卖合同履行的一个最终结算,该结算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四、判 决 结 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辛建利律师和童浩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关于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和双方已达成结算的巨额垫资费用,并判决被告按照起诉标准承担垫资费用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该日后的垫资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五、律 师 点 评

律师的想象空间决定着当事人利益扩展的范围,善于挖掘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映射出的潜在法律主体和扩大法律关系的外延进行调查取证,是本案完胜的关键!法律人的心有多大,法律工作的成果就可能有多大!

代理律师:辛建利、童浩律师
  撰 稿 人:童  浩律师
  校    对:辛建利律师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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